贷款展期时,抵质押人没有签字,抵质押还有用吗

2022-01-153

案例:

欠光光公司2018年在钱多多银行融资1亿元,限期1年,事来来公司以其所有拥有的价值2亿元的机器设备为欠光光公司抵押担保。2019年贷款到期后,欠光光公司无法归还贷款,向钱多多银行申请展期,钱多多银行赞成展期,但发现已抵押的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钱多多银行评审员无法确定,在不重新解决抵押挂号的情形下,给欠光光公司展期是否会有不良后果。

贷款展期,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贷款的担保继续有用,但未经担保人的书面赞成,不得加重担保人的肩负。就贷款展期后,原贷款原抵质押人未赞成展期确认或未解决抵质押调换挂号的问题,笔者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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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

参考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时代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珍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调换主条约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赞成,未经保证人书面赞成的,保证人不再负担保证责任。保证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挂号部门要求挂号的担保时代,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执法约束力。

第三十条:保证时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条约数目、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更改,未经保证人赞成的,若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调换后的条约负担保证责任;若是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门不负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条约推行限期作了更改,未经保证人书面赞成的,保证时代为原条约约定的或者执法划定的时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条约内容,但并未现实推行的,保证人仍应当负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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