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1.如果出现第三方代偿债务或新建公司承接债务而形成的债务重组,应考虑债权、债务是否终止确认,再考虑债务重组;
2.只要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下,修改了偿债时间、金额或方式的,均定义为债务重组,债权人不一定让步;
3.债务重组所涉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4.债务重组中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
5.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1)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
①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2)企业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通过其他人代持,债权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实质上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也构成权益性交易。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常见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特殊的还有用未确认的自创品牌清偿债务,以处置组(即一组资产和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清偿债务。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①如果债转股附带回购条款或强制分红条款则不能定义为债务转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②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也不属于此方式。
3.修改其他条款
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即混合重组。
三、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的终止确认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①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
②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2.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债权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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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或控制相关资产时 |
通过交付资产或权益工具解除了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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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修改 (修改前后现金流差异超过10%) |
新债权替换旧债权 |
新债务替换旧债务 |
非实质性修改 (未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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