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工伤规定)

2022-02-070

【案情简介】

近日咨询人来电:在厂里上班的员工,晚上开会的时候突然头痛上吐下泻晕倒后送去医院,查出血管破裂脑溢血,这算不算工伤?可以请求厂里赔偿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吗?赔偿后对方无缘无故将员工辞退怎么办?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身疾病一般不是工伤。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如果没有造成新的创伤只是自身疾病引发脑溢血的话不属于工伤。不是工伤,劳动者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将员工辞退,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应当先行界定是否构成工伤。如构成工伤,应当积极准备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搜集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工伤维权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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