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9省份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鉴定
认定标准与收费上浮标准
(整理截至:2021-10-26)
序号 |
文件名称(相关条文号) |
收费上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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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京司发[2017]94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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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2017年1月23日)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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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60号)(第3条) (根据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1日) |
基准价+3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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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1]3号)(附件3) |
基准价2倍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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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附件2) |
基准价+1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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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22日) |
基准价+5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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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省司鉴协《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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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附件2之附注二) |
基准价+2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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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局、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17]33号)(第6条) |
基准价+3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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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第6条) |
基准价+3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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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 |
基准价+5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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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第3条) |
基准价2倍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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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附件1之第5条) |
基准价+15%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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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云价收费[2017]101号)(第12条) |
基准价+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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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附件2) |
基准价1倍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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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第7条、第8条) |
基准价+3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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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附件2) |
基准价1倍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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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24号)(附件2) |
基准价2倍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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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改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附件) |
基准价+20%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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