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成立的合法条件)

2021-03-133

经典案例: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87mg/100mg)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撞,遂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详情请参考2018年昆山反杀案)

最终处理: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警方撤案。

警方通报称,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警方称,根据警方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看到有人在干坏事。

(2)防卫意志: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你打坏人并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下面着重分析一下限度条件,这是与防卫过当的核心区别。

防卫过当的判断应坚持整体判断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最终结果”来评价,而不应以防卫行为“当时造成的结果”作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

例如,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国流血过多死亡。本案中,虽然当时仅造成了重伤,似乎在限度之内,但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应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是防卫过当,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立场进行判断,而不应以一个冷静的第三人的事后立场进行判断,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伤害的,不属于重大伤害

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不能唯结果论,行为与结果的同时过当,才能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第一,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仍属正当防卫。例如,甲赤手空拳殴打乙,乙完全可以打败甲,但乙掏出手枪朝甲射击,未能击中甲,甲逃离。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行为适当,但结果过当的,仍属正当防卫。例如,在车流量多的街道,甲抓住乙欲殴打乙,乙推了甲一下,导致甲倒地,撞上来往的车辆而身亡。乙的行为没有过当,但结果似乎过当了,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第三,行为过当,且结果过当的,属于防卫过当。例如,甲用木棍殴打乙,乙完全有能力打败甲,但乙却掏出手枪直接将甲击毙,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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