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条件三要素(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条件 )

202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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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的事实状态。

简单的理解:合同的成立就是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做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协商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合意)

注:如果是实践合同还必须要有实物的给付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有口头(面对面交流和电话沟通)和书面方式(书信、邮件等)

订立的过程:

1.要约: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例如:我问张三:你家的宠物狗100元卖给我吧?这个就是要约)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前面的例子,张三回复我:好的。这就是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重点:

撤回:(要约生效前,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要约未到达可以撤回,或者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已经生效,在承诺尚未发出时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1.必须是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或者要约人没有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2.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到达生效,要约经过承诺,合同即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共同签字盖章地点–实践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一致的—-按照约定的订立地点–如果不是同时签字盖章的–按照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地方会涉及后面的法院的管辖关系)

三、特殊的缔约关系

招标要记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开标只是一个信息的公开披露。

要约邀请:简单地理解为要约的引诱,诱导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中有两个责任:一是缔约过失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违反缔约中的义务导致他人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1.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

2.相对人有损失

3.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1.赔偿损失;2.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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