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X4,身份证号码:51021119024XXXXXX。
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XXXXX,身份证号码:51250119XXXXXXXX,联系电话:157XXXX。
申请执行依据(可写在申请事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XX民初2XXX0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10000元;
2.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24378元;
3.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4477.89元;
4.请求被执行人自2020年8月18日起自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1、2、3项合计金额为338855.89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并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2019)渝0105民初2XXXX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XX月XX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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