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明确补助标准: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贴

2021-05-082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在推广应用期间,凡私人用户在东莞市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东莞市登记使用的,均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贴。

《意见》明确推广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600辆以上,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推广应用任务。中长期,根据国家推广应用的政策导向,结合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促进成熟车型在各领域的规模应用。

《意见》要求,须营造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利环境。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而新建住宅的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公园、广场等机构或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和汽车4S店要配备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有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

东莞还鼓励社会各方在莞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开展面向私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在推广应用期间按国家补助标准相应给予80%的购车补贴,并对在2015年内开始并有效的租赁行为给予每车每月1000元共12个月的租赁补贴。

以下为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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