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协调制度》本身的优点外,它作为一个国际上政府间公约的附件,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技术上的问题还可利用世界上各国专家的力量帮助解决,各国也可通过制定或修订《协调制度》,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本国的影响,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难以比拟的。
当然,由于《协调制度》制定时发达国家参与程度较发展中国家深入,反映的商品以欧美等国家的为多。又由于其是国际上互相协调的产物,有些商品的分类显得不那么科学、合理。但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通过增加本国子目等办法来使《协调制度》中国化,为我国经济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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