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随后《九民纪要》出台,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袭击“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借贷行为。
一、作甚民间借贷?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营业的出借人与乞贷人之间举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民间借贷条约无效情形及认定
1、高利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出借给他人牟利的,认定尺度:(1)出借资金非出借人自身正当资金,或在出借时尚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欠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资金;(2)转借给他人后牟利的。
2、职业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出借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认定尺度:统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不特定的人放贷的行为。详细参照当地政府划定,如河北判例: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统一区域法院有十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乞贷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营业流动,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乞贷人签署的民间乞贷条约无效。
3、套路贷
通过 “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用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认定尺度:出借人通过乞贷协议,将款子转给乞贷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手中,恶意制造乞贷已现实交付的假象。
4、用非法吸收民众存款、变相吸收民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认定尺度:已被法院讯断罪名建立
的。
5、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其他违反执法、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划定的。
三、民间借贷条约无效的结果
1、仅支付本金,不计利息,本金以现实收到的金额盘算;
2、担保人对本息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