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即国家、集体所有的住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居民通过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获得承租地位,按约缴纳租金,并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不同于产权房屋有着清晰明确的产权权利人,公房一般仅在公房租赁凭证上登记房屋承租人,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正因上述原因,在遇到房屋动迁征收时,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户内分配极易产生争议,进而引发家庭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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