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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及第三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镜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天禾公司诉称,2014年2月,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汉能公司签订《汉能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天禾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汉能公司的装修工程。天禾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汉能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镜湖法院,请求判令汉能公司向天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镜湖法院认为,涉案《汉能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即汉能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可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遂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镜湖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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