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征地补偿标准)

2022-03-041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市莲湖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其房屋被强制征收一案,大概案情如下,李某某系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南小区一幢房屋的所有权人。2018年10月31日,西安市政府作出《XXX房屋征收决定》,西安市政府委托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XXX广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载明,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是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李某某的上述所有的房屋后来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偿款的情况下被拆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安市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拆除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原告房屋系由西安市政府派出机构在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征收过程中组织拆除,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西安市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且在原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将其房屋拆除,显属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确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征地拆迁关乎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该补偿的给补偿,该签协议的应当签定协议。只有在一系列的程序都履行完毕后,才可以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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