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07-140

湘政函〔2008〕10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的产业化,加速电动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为我省电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

  二、抓紧制定电动汽车专项发展规划。省发改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机械行管办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电动汽车产业化和推广使用专项规划,发挥我省在电动汽车系统和关键零部件技术与制造基础方面的优势,推进电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自主创新体系。以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等整车企业为依托,联合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湖南省电动汽车电传动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湖南省电动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建设成为国家级电动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试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发展技术平台。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整合产业资源,共同研究开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积极开展动力电池、电动空调、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研究。

  四、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的资金支持。建立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至2012年,省和株洲、湘潭市每年共安排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资金筹措渠道为: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1300万元、省发改委预算内资金300万元、省科技厅科技资金400万元、省电力公司300万元、省环保局200万元,株洲市和湘潭市政府各1000万元。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电动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电动汽车购置补贴、电动汽车运营补助,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大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力度。

  1、将电动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省内各单位要优先采购省产电动汽车。从2008年起,张家界、南岳等省内重点旅游景区的客运车辆和城市公交车辆要逐步推广采用电动汽车,各市、县政府对公交车辆的配置、更新要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2、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对于省内用户使用我省电动汽车骨干企业生产、在公园、景区内运营的电动车辆和在城市道路运营的电动公交车辆,免征养路费和城市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对在省内上户用于其他运营的省产电动汽车,按省政府湘政发〔2007〕l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对仅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如公园、景区内等)运营的电动汽车,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质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需要上公众通行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对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用地和运营用电给予优惠支持。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用电由省电力公司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

  六、积极推进电动汽车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依托省现有资源,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加大对电动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等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当前重点抓好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气、电子控制、动力电池等零部件的产业化。

  七、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在研发、产业化、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

  八、加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省汽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增设电动汽车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增加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内电动汽车产业和生产企业除执行本意见外,同时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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