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劳动者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刚进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才与其补签合同。那这种情况该写入职的日期还是签订的日期呢?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刚进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一入职就签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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