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1-05-295

被处罚人:赵月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红人造型二楼开展医疗美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500)整;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海市乌达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乌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乌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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