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取现来进行民间借贷投资?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2021-05-29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今天,高明法院伍翠婷法官跟大家谈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

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有的人在自身没有积蓄的情况下,会采取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投资,这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0日,小王出借给广东省佛山市金盛金融有限公司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王自愿将20000元出借给金盛金融公司,合同时间为一年;如合同期间小王要求拿回本金时,须向负责人协商并且付10%的违约金额;月利率为5%。广东省佛山市金盛金融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蒋某作为其负责人签名。

庭审中,小王陈述20000元借款是以刷信用卡备用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后,蒋某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9日均向小王支付利息1000元,合计支付9000元。
另查明:广东省佛山市金盛金融有限公司并未登记设立。

法院判决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虽然《借款合同》列明借款方为“广东省佛山市金盛金融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不存在,借款实际上由蒋某收取,蒋某也在《借款合同》中签名,蒋某亦在借款后向小王偿还了部分款项,故应由蒋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小王确认借款20000元是以刷信用卡备用金的方式向蒋某支付,蒋某也知道小王是通过这种方式付款并用POS机刷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之规定,小王与蒋某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因《借款合同》无效,蒋某无需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支付利息,只需向小王支付借款占用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每月归还的款项在扣减利息后,超出部分在本金中扣减。经核算,扣减蒋某已偿还的9000元后,20000元借款的本金仍有11535.68元未支付。

最后,高明法院判决蒋某应向小王偿还借款本金11535.68元及利息(以11535.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于2020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

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钱吗?

通过信用卡套现的钱行不行?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首先不符合与银行约定的信用卡资金使用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其利用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背离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的导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案中小王与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具体法律责任承担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无论是之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合同取得的款项都应当予以返还。除了返还20000元借款外,蒋某占用小王的资金期间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酌定蒋某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或者LPR向小王支付资金占用费,蒋某每月偿还的款项扣减了利息损失后剩余的视为偿还小王的本金。

套用信用贷款转贷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损失利息,

会不会导致其他更严重的后果呢?

要提醒广大市民,套用信用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评价,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作了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小王还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希望广大市民严格按照信用卡的使用要求规范用卡,否则将要承担违规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李某、张某原是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李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张某名下。为购买该房屋,张某的母亲王女士曾经提供首付款180万,王女士想问能否追回这笔款项?

法官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如果王女士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张某一人,可作为张某个人财产,否则该180万元款项推定为对李某、张某夫妻双方的赠与,王女士无权主张追回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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