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2021-04-302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许昌二院)、许昌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许昌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及一审被告许昌市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通用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错误免除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返还保证金义务。通用医药公司与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市立医院共同签订的《药品采购配送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00万元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均是市立医院、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共同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未向通用医药公司采购药品,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应在合同解除后免除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二审判决在已经查明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负有返还保证金义务的前提下,不但不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免除其返还保证金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通用医药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用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药品采购配送协议》虽然约定由通用医药公司为市立医院、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独家供货以及通用医药公司向四家医院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用于保证所配送药品的质量,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仅有市立医院从通用医药公司采购药品,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并未向通用医药公司采购药品。

通用医药公司未举证证明曾督促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继续采购或就此进行协商,亦未在二审上诉请求中明确要求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案涉2000万元保证金实际仅用于市立医院所采购药品的质量保证,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并未就该保证金受益;且该2000万元保证金汇入市立医院账户,许昌二院、口腔医院、儿童医院并未实际取得、占用该保证金。二审判决由市立医院返还通用医药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综上,通用医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通用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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