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

2021-10-13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文件
豫公通[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相继实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委托案发地县(市、城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办案单位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调查取证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伤情鉴定所需的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鉴定要求。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二、县(市、城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负责鉴定;必要时,可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针对鉴定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见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即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时限一般以损伤90日后或临床治疗终结为宜。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三、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正确使用鉴定意见。必要时,办案单位可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分析意见可作为证据使用。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四、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市、城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单位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留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五、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原所在省辖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鉴定;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程序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六、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对伤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按审查起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对伤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检察机关没有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检察机关鉴定或者由法院自行委托鉴定。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法庭比照本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对涉及鉴定的重大疑难伤害案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可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九、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6日发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侦查环节伤情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6]360号)同时废止。十一、本通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解释。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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