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07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09〕130号)精神,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第三条 资金分配坚持单位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买先补、晚买晚补、不买不补,并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支持范围。全省设区的城市(不包括青岛)购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支持方式。省对各市购买使用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新能源公交汽车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其与同类普通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对购置10米以上,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作为储能器、新能源公交汽车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辆的补贴。

  各市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并对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购买使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置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置发票。

  各市初审合格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并确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技术水平、节油率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一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节油率必须达到20%以上;最大电功率比在20%以上。节油率和最大电功率比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第九条 申请资金补贴的企业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扣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跟踪问效。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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