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朋友手机贷款?涉嫌盗窃罪

2021-08-200

2016年三月,大连市民张先生莫名接到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电话,称其在去年年初的时候,在该平台贷了一笔款,但是一直没有按期偿还,张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有过多理睬,因为自己并没有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过贷款行为,但在平台工作人员的多次电话催促下,张先生起了疑心,并向打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询问,又向网络平台客服进行核实确认,最终了解到是自己的好友李某某使用了自己的手机进行操作,使自己“被贷了款”。

经核实,李某某就是趁好友不注意,拿走好友手机,用其已经注册认证好的网络平台软件——支付宝实施了贷款行为,在平台成功放款后,偷偷转入自己账户,让张先生对此毫不知情,据了解,李某某就是在一次无意中看到了好友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由于最近手头比较紧,所以一时动了歪脑筋,用好友的手机给自己贷了款,给好友带来了精神与财产的双重损失,自己也因为一时快活,构成了犯罪。

李某某就是利用了网络贷款平台的简便快捷,使用好友手机进行贷款操作,并且在好友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贷款平台所发放的款项转移到自己的账户,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使张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公众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进行借贷来满足自己高额的消费需求,也正因为网络贷款高效便捷 ,让大部分人对于消费没有节制,久而久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型侵财行为,它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侵犯,相较之更为隐私,更为密切,可能就在一瞬间,自己就莫名背负上了债务。

在现在的网络社会,大多数手机app都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并关联手机号等一些个人信息,这样就在无形当中对那些下载在手机里的app进行了授权,有了授权之后,手机持有人通过对手机的简单操作来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就是轻而易举的事。

使用亲友手机进行网络贷款的行为,基于对第三方网络贷款平台账户及注册者在该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钱款性质的分析,可以将其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所以,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合法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罪。非法使用亲友手机,利用其在手机中注册的借贷app,转移第三方网络平台代为保管的资金,使其为自己所用。

因此,在使用亲友手机进行网络贷款的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实施贷款行为并转移资金而后进行了消费,则应该按照盗窃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事后的消费行为应看作对前行为的处理销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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