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方式怎么算(劳动法规定工资结算方式)

2022-03-303

2022年3月,新冠疫情再次肆虐常州,为有效阻断疫情扩散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已组织展开多轮全员核酸检测,并采取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封闭式管理、非必要不出门、封村封路等,大部分企业也是被要求停工、停产,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企业如何处理该期间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尤其是职工工资如何计算等。现本文就相关焦点问题再次进行梳理,希望对相关停工、停产企业有所帮助。

问题一、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一)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企业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三)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问题二、职工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职工在工作期间根据市疫情防控规定,参加政府公告要求的核酸检测,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积极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问题三、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并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日安排。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问题四、“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到底该以何为标准?

答:主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工资拆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多个名目,不能仅仅按照最低工资支付。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的内容,“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五、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支付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六、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当前常州正处于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互相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地沟通,避免引发劳动争议,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疫情传播链一定会被彻底阻断,一切美好将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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