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法38条详细解释)

2021-10-200

【案情】

王某在甲公司担任安全员。2019年,甲公司发生7名员工严重过敏事件,同在该公司工作的王某妻子也涉入其中。2020年5月28日,经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甲公司未及时排查空调系统故障,导致车间温度过高,员工不能正常穿戴防护用品是此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甲公司因此被行政处罚。王某则被公司书面通报停职检查。王某遂于2020年6月1日向公司请假。次日,王某以公司违法生产、未提供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于3日收到上述辞职信。同年6月11日,甲公司则以王某自2020年6月4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旷工已达7天,严重违反纪律为由,给予王某辞退处分。王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84843元。8月4日,该委经审理裁决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以甲公司违法生产、未提供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王某作为公司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上述“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劳动保护”则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本案中甲公司未及时排查空调系统故障导致车间温度过高,员工不能正常穿戴防护用品是员工过敏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公司安全员对厂区进行日常巡检,故案涉车间属于王某日常工作活动区域,然而甲公司未为其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未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情形。王某出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王某于2020年6月2日即提出解除,公司于6月3日已收到辞职信,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日已经解除。王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前往公司上班并无不妥,不存在旷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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