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尾矿库闭库范围 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

2021-12-242
  省政府安委办近日出台《山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方案》,即日起,凡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都属于闭库范围。

  《方案》明确,尾矿库在闭库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并指定管理单位按要求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对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闭库。

  此外,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闭库销号后的尾矿库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闭库销号后的尾矿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纳入数量统计。(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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