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可移式通用灯具、碎纸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2013年第97号)

2021-12-060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

可移式通用灯具、碎纸机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可移式通用灯具、碎纸机2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可移式通用灯具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要求,对结构(走线槽、平稳性/夹紧力)、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电源连接方式、外部接线截面积、软线固定架、内部接线截面积)、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耐热、耐火、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谐波电流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碎纸机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5个省、直辖市11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标准要求,对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意外复位、湿热处理后的抗电强度、一次电路的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软线固紧装置和应力消除、稳定性、1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冲击试验、跌落试验、操作人员接触区的防护、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7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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