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典型案例)

2021-11-202

什么是法人人格独立?

法人人格独立: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人,独立存在,享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非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个人。即使是股东享有得到公司的财产,也是要通过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才能将公司的财产合法地转换到自己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格混同: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的公司,如果出现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比如使用个人账户收属于公司的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控制性混同: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而引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2.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3.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4.法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导致不同公司的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

如果公司股东出现人格混同或者控制性混同的情况,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再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造成混同的股东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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