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刘彩凤律师珠海公司与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延长审理期限申请书
案号:(2018)粤1881民初xxx号
申请人:珠海公司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月日
申请人: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玫瑰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给予30日的和解期限,并将本案审理期限顺延30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珠海公司诉被告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881民初xxx号】,正在贵院审理中,因申请人与两被告正在协商和解,且极有可达成和解,故请求贵院给予30日的和解期限。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纷,请求贵院将本案审理期限顺延30日。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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