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作了明确规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
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携所需材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申请人携所需材料到其社会化管理所在街道人力社保站办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参保关系待遇申请表》
2.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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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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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属或继承人银行卡
发放渠道选择继承人账户时须提供。
5.遗属或继承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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