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和挪用特定款物的区别)

2022-07-032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四川省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注:4、5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二)》中规定的内容)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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