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女年月日,原系河南省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东方花园二期号楼单元号。
被诉人:男年月日,原系河南省XX房产经纪公司实际老板,住址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镇)村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及提成共计元。2、交通费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xx年5月8日到河南乐家房产公司工作,自20XX年月到20XX年河南XX房产公司一直拖欠申诉人工资及提成共计元,申诉人一直向被诉人索要工资及提成,但是被诉人背信弃义,出尔反尔满口答应给,结果直到现在申诉人也尚未得到一分钱,其中被诉人还给申诉人出具了由被诉人具名的偿还工资及提成的书面文字一份,申诉人对被诉人的行为深感愤怒,义愤填膺。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濮阳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附:申诉书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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