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2022-01-211

法律条文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法条由来该条来源于原《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将“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改为“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法律释义一.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起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2.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主要是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须经哪些法定程序1.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2.以折价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如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

免责声明: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商来宝平台无关,请读者仅做参考,如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请向我们举报,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举报
收藏 0